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1********,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市海州区**处工人,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驾驶苏G9****号小型轿车沿海宁大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88.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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