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甲,曾用名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宣灯,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封某甲驾驶贵EQ****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老城区方向往安龙县西区方向行驶,22时35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1公里500米(小地名:**森酒店)路口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封某甲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5.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7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