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1时许,封某某驾驶湘E******号轿车在双清区**路段被查获。经鉴定,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19mg/mL。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