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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号*现住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1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1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20159分,封某某饮酒后驾驶AM****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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