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胡同**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26分许,封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从鹿泉区李村镇沿232省道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北外环翠屏大街处时,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76mg/100ml。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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