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住址同户籍地。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99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互欧,封某某将张某甲推到后对其实施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甲左肩胛骨及左肩喙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下颌区皮下淤血,大小为5.5×2.5cm,构成轻微伤,左下颌下缘下方皮下淤血,大小为5.0×2.0cm,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2020年9月2日,被害人张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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