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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6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512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在**饭店因取油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其使用一个炒勺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11日13时许,封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5月14日,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等共计60000元人民币。陈某某全额收取赔偿款后,对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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