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86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6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2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该公司驾驶员由于劳资纠纷等问题发生矛盾。同日下午 ,**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李某某(已判决)打电话给陈某某(已判决),让陈某某喊人来维持秩序,随后陈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等人前来帮忙。
2016年4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驾驶牌号为渝B9****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和陈某某汇合后来到**混凝土有限公司,封某某在厂区里鸣笛并自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后与驾驶员吵了起来。随后李某某领着陈某某一群人来到驾驶员休息室门口,李某某质问沈某某后,陈某某邀约来的人均上前对沈某某拳打脚踢,其中封某某对沈某某打了两下肩颈部。随后公司驾驶员戴某某出来阻止陈某某等人,又遭到陈某某等人的殴打,也被打倒在地。
陈某某等人还从其车辆的后备箱中取出砍刀、棍棒等物品追砍公司的其他驾驶员。之后民警接报到达现场。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沈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额顶部头部下血肿、腰2椎骨右侧横突骨折(共一处)的损伤明显,沈某某的头皮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其腰椎损伤的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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