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因犯贩卖假币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驾驶豫R*****红色**面包车窜至**镇**村**隧道附近,将位于该处一红砖底座上的变压器从底座上撬下,将变压器内的变压器油230kg盗走;2020年7月1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封某某、赵某某三人驾驶豫R*****红色**面包车窜至**镇**村**隧道附近,在使用自带的氧气切割工具正在切割该变压器内铜丝时,被电管所巡线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油于2020年7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40元,变压器于2020年7月1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66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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