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西环线军分区附近桥下四处寻找车辆伺机盗窃,后在一辆面包车前发现一台车的副驾驶未上锁,之后进入车内进行盗窃,被车主当场抓住后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其随身携带一把小匕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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