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盗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分四次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超市内盗走四瓶红酒。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四瓶红酒价值人民币1459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1500元人民币,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封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封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封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