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2********,汉族,高中,灌南县**公司原党总支书记、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灌南县**公司总经理,灌南县**公司经理,灌南县**公司总经理,灌南县**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因涉嫌犯有行贿罪,于2020年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为谋取工程承包、工程款兑付等不正当利益,先后于2017年至2019年间,三次向朱某某行贿人民币6.4万元,于2016年至2017年间,两次向尹某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账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态度较好,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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