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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诈骗案)(封玉信)(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号,住内乡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0时30分许,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内乡县**路**新菜市场内路段倒车时,与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妻子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于当日到内乡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4月3日,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2019年4月22日,樊某某赔偿杨某某10000元并支付到位,取得杨某某谅解。2019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为了报销住院费用谎称其妻子骑车摔伤,并以其妻子的名义签署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承诺书》,在杨某某出院结算时骗取报销合作医疗费用9674元。

另查明,封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将骗取的医疗费用退赔至内乡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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