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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商店对外销售保健品。2017年12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在上述封某某经营的商店查扣保健品十一种,其中1盒“黑马”、1盒“极品伟哥”、1盒“汗血宝马”、4盒“黄金玛卡”四种保健品经检验检测,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后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保健品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其系自首、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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