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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甲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环保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甲,绰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封某甲、封某乙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22日在鹿泉区**村南无证开采石灰岩矿,共计开采并出售水泥灰6527立方米,非法所得人民币190982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封某甲不起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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