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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5日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于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于2018年12月29日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熊进国(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紫云县松山镇蒋某某承包的紫云县**新城三期14#、16#、18#楼工程,拖欠张某某、韦某某、徐某某等27名工人工钱共计152955元,紫云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拨打蒋某某电话均呈关机状态,2018年9月25日紫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蒋某某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其拒不履行整改指令。期间东阳新城有限公司代蒋某某支付工人工资78287.27元,截止目前蒋某某还拖欠农民工工资74667.7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紫云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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