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尔某某,绰号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8********,彝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下午,克某某提出到石棉县麂子坪村凉台(小地名)盗窃钢筋,被不起诉人尔某某与药某某二人同意后,由尔某某找到其姨父神某某借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用于运输盗得的钢筋。当晚,三人到安顺乡麂子坪村凉台工地盗窃63根钢筋,并用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将钢筋运输至药某某、尔某某、神某某家中院坝。2020年8月21日,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在药某某、尔某某、神某某家中院坝查获被盗钢筋。2020年9月10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克某某、药某某、尔某某盗窃的63根钢筋在2020年8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953元。
本院认为,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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