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7251993********,藏族,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青海省玉树州,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州**县**镇**巷**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尕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G**的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城中区**体育馆停车场出来后沿着**体育馆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了约100米后右拐向西行驶到**茶餐厅门前的马路边,接着其又调头朝东行驶了约50多米后将车停在马路边,后因涉嫌酒驾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并通知122指挥中心。交警到达后对被不起诉人尕某某进行了呼出式酒精测试,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遂交警又将其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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