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厂(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巫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尚某某、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中旬至2020 年6 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先后5次到丹徒区上党镇原立洲电镀厂,采用捡、撬别等方式,窃得该厂内100kg铁皮、2扇铝合金窗户、3扇塑钢窗户、铁螺丝、塑料、纸盒子等物品,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明知尚某某实施盗窃仍为其提供条件并收取报酬,尚某某销赃得款共计356元人民币(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巫某某收取尚某某报酬共计200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尚某某经巫某某同意进入原立洲电镀厂,窃得铁螺丝、纸箱子、铁制品等物品,支付巫某某60元,销赃得款100元。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尚某某经巫某某同意进入原立洲电镀厂,窃得3扇塑钢窗、铁皮、纸盒子、铁螺丝等物品,支付巫某某50元,销赃得款90元。
3.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尚某某经巫某某同意进入原立洲电镀厂,窃得2扇铝合金窗户、塑料桶、塑料废品等物品,支付巫某某40元,销赃得款70元。
4.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尚某某经巫某某同意进入原立洲电镀厂,窃得铁皮、纸盒等物品,支付巫某某50元,销赃得款80元。
5.2020年6月16日上午,尚某某经巫某某同意进入原立洲电镀厂,窃得塑钢铁皮4块,销赃得款16元。
归案后,尚某某、巫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
本院认为,尚某某、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均涉嫌盗窃罪,但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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