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区,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区**苑**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9月27日被假释,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区,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区**苑**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5年5月13日被假释,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罗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乌审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从手机微信内通过添加上线中荷人寿、简单的快乐、天涯海角等人微信账号和黑河市俄罗斯商品一条街购买大量药品,通过自己的微信shang******,s******宣传特效鼻炎膏、狐臭粉、牛癣皮肤病特效药、痔疮水、痔疮药、脚气喷剂、进口减肥药、进口妇科药、进口胃药等药品,通过添加好友、设置代理等方式销售药品,期间,尚某某以10元左右的价格进购特效鼻炎膏,明知该药品为假药,以70元至100元的价格销售给的下线代理商珠某某等人,以80元、9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散顾客,珠某某等代理、零散顾客通过微信向其付款,其与罗某某共同通过快递发货。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共计销售703瓶鼻炎膏,销售额共计为51710元,获利共计42530元。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共计销售531瓶狐臭粉,销售额共计为57234元,获利共计55110元。犯罪疑人共计销售痔疮水108瓶,销售额共计7245元,获利共计2561元。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共计销售进口妇科药20盒,销售额共计410元,获利共计285元。犯罪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共计销售进口减肥药四盒,销售额共计1590元,获利共计1155元。上述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共计销售额达119536元,获利101716元。其余药品及化妆品销售额共计6380元。
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尚某某向朱某某及尚某某和罗某某销售的RHINGNORM高效鼻炎膏、OrlistatHEXAL进口肥药、Almagel A牌胃药(液体瓶装)、进口痔疮水、进口“妇科一粒”妇科药进行鉴定,RHINGNORM产品,经鄂尔多斯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高效鼻炎膏”、OrlistatXAL产品经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HEX牌奥利司他减肥药物”、Almagel A牌胃药(液体瓶装)产t,经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Almagel A牌药”“抗酸剂”、进口痔疮水产品经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询有限公司翻译为“Proctosedyl牌软膏”、进口“妇科一粒”妇科药产品经鄂尔多斯市语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翻译为“Flucostat牌氟康唑”“抗真菌药物”上述五种药品适用于不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即可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审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和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封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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