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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号,现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院**楼**号, 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米洋,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17分,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晋D****6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迎泽桥北匝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东路迎泽桥北匝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中的酒精含量是85.29mg/100ml。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尚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情况及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的事实。

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29mg/100ml。

4、证人申某某询问笔录、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某某丙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及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5、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6、视听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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