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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7********,汉族,中专文化,柘城县**银行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城关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6时45分,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驾驶豫N659**号小型轿车,沿S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柘城县李原乡杨寨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并手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致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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