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8********,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驾驶川B7****号重型货车经中雁路由江油市中坝镇方向往江油市雁门镇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中雁路厚坝派出所地段,与同向前方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6日,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