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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交通肇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291986********,现住在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号,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进行侦查。同月2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9时许分,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西3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05km+500m路段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6日,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尚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现场勘验笔录;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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