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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0*******,汉族,专科毕业,中国石油****公司****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张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62590722********,透支额度为10万元。2018年2月23日,尚某某办理了24个月的分期还款业务,还款金额为10万元。尚某某还款21期后,剩余3期合计本金60144.01元人民币一直未还。2019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根据规定停止与尚某某的分期还款协议。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中国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20年6月10日,尚某某共透支本金60144.01元,利息9384.19元,滞纳金15094.34元,本息合计84622.54元。2020年7月21日,尚某某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所欠本息全部还清。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被抓获,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62590722********中银长城环球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及破案经过、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中国银行客户联系信息及催收记录、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收入证明、分期付款计划查询、额度调整历史记录查询、报表-历史逾期情况、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催收历史详细记录、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中银卡情况说明、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昌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吉林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光盘2张;4.视听资料: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催收录音光盘2张。

本院认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于提起公诉前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还清、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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