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即墨市**物流有限公司职工,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街区**栋**门**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春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J****号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奔驰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从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4.73毫克/l00毫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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