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16时许,醉酒后驾驶白色无号牌“盛雅达”牌电动四轮车由**镇**村**组家中出发,沿安出路往大邑城区方向行驶,当尚某某驾车行驶至安出路(13KM+500M)“蜀之源”酒业公司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