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34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晋****棕色宝骏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太和县**镇**街十字路口,被在该路段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脉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属危险驾驶。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