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5********,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中路**号美丽之都C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与朋友在南阳市明山路与范蠡路交叉口一饭店吃饭喝酒。21时26分许,尚某某酒后驾驶豫R07***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意见;3.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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