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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武城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5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漳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韵达快递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0.4mg/100ml。2020年3月1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呼气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酒精检测、血样提取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醉酒程度、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陈奂芳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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