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住灌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 月05 日21 时31 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苏GQ****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南岗镇环乡西路崔许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提取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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