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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70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133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XXXX组,现住白水县XXXXXX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XXXXX#“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县门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水县尧禾镇“尧禾粮站”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348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7mg/100ml。查获后尚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5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尚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尚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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