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82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路**号,住蒲城县**小区,系**单位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时风牌电动汽车沿蒲城县红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街中段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尚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