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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61977********,汉族,小学,司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乡**村,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黑D****1号车行驶至逊克县通江路与繁荣街十字路口处时,被逊克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2019年7月1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尚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18.9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逊克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无累犯,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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