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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D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滨海新区大港喜荣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世纪大道交口南侧150米处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 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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