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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路**号,工作单位:河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沿石家庄市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栾大街东10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0.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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