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金昌市金川区**栋**室,系兰州瑞华信息服务公司**。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2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从本区“锦裕堂”大酒店对面空地沿延安路行驶至“真爱火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7.86mg/100ml,且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可从宽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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