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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8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街***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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