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女,52岁,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其在临沂**保险公司工作。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20年8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自2018年以来,因不满罗庄区政府对其作出的享受“民代幼师”的退养待遇,先后于2019年2月25日、6月19日、27日、7月10日、11日、12日多次到罗庄区教育局、国建教育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登记非访,给罗庄区政府施压,以达到其享受“公办教师退养待遇”的目的,2014年罗庄区政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认定尚某某不符合“公办教师退养待遇”并给予了答复。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尚某某在上访过程中是否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能够达到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危害后果不清。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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