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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民环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426180********,贵州省毕节市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大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崇斌,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从洱源县返回大理市途中,在214国道路边向他人以共计380元的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对方出售的疑似野生活体鸟142只,并将购买的142只疑似野生鸟摆放在其经营的大自然吉祥山水观店内及尚飞(另案调查处理)原经营另一店铺内出售,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比对,142只疑似野生鸟分为5个种类,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检材为珠颈斑鸠,每只价值为300元;2号检材为鹩哥,每只价值为1000元;3号检材为画眉,每只价值为1000元;4号检材为绣眼鸟,每只价值为300元;5号检材为黑头金翅雀,每只价值为100元。其中珠颈斑鸠、鹩哥、画眉、绣眼鸟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黑头金翅雀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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