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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现住址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双井村,因看见李某某与其女友争吵,意图予以劝架,后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将李某某打伤。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尚某某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四万元整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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