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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住**街道**村**号。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6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涂某某在临沂市北城新区**路**路**市场**号豆腐脑店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腐。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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