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住陕西省宝鸡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太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驾驶其父亲尚某甲的三轮摩托车,从**区**镇**村**组家中出发,20时40分到达太白县**镇**村**组,将三轮摩托车停在距离被害人家300米处的路口,步行至被害人赵某某家前院,将停放在前院的地平线两轮摩托车推到停放三轮摩托车的位置后,将两轮摩托车装到三轮摩托车车厢内,用白色尼龙绳固定好,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姜眉公路向蔡家坡方向逃离。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到达岐山县蔡家坡镇,将盗窃来的两轮摩托车藏匿在蔡家坡镇金仓小区门前垃圾箱旁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返回**区**镇**村**组家中。5月6日早上8时,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从家中返回蔡家坡镇藏匿两轮摩托车的地方,在金仓小区门口的修理部花费200元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修理后驾驶该摩托车返回家中,2020年5月7日被太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陕西众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尚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法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陕西众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摩托车资产评估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对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太白县公安局提取的姜眉公路监控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被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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