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卓资县**院,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期**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9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尚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卓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以给韩某甲往卓资县**院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韩某甲人民币68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卓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以安排工作为名收取韩某甲68000元,期间韩某甲及其父亲韩某乙向尚某某索要过钱款,尚某某提出过以车顶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尚某某系卓资县**院职工,也曾向院长询问过给韩某甲安排工作的事情,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尚某某虚构能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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