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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现住安平县****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恋爱期间,尚某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的情况下仍多次虚构理由向张某某借款,数额共计56200元人民币,所借款项用于还债。

本院认为,本案案发时尚某某与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尚某某基于特殊的恋爱关系借钱,虽然虚构了理由,但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本案适用民法调整更为适宜。刑法具有谦抑性,本案不宜按照犯罪处理,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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