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恋爱期间,尚某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的情况下仍多次虚构理由向张某某借款,数额共计56200元人民币,所借款项用于还债。
本院认为,本案案发时尚某某与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尚某某基于特殊的恋爱关系借钱,虽然虚构了理由,但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本案适用民法调整更为适宜。刑法具有谦抑性,本案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尚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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