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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彝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彝良县**乡**村**组自己家中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该赌场内高利放贷分别提供赌资21000元和4000元给参赌人员张某甲和给张某乙,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在该赌场内提供赌博资金共20000元给张某某和张某乙,并将赌债20000元转给张某丙(已另案处理)向张某某收款,张某某已还清。

本院认为,尚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所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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