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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万达度假区**期**栋**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2日、自2020年4月12日至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黄某某、石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黄某某为首,石某甲为骨干,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石某乙、郭某某、刀某某、唐某某等为成员,2019年期间在景洪**进行由黄某某找货车装运走私冻品,石某甲进行看路疏通道路,石某乙、刀某某、唐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尚某某、李某某进行拉运冻品的犯罪实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月28日,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逃避检查,走私冻品绕行通过关坪检查站,黄某某邀约石某甲、石某乙及货车司机刀某某、唐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尚某某、李某某分别驾驶云******、云******、桂******、云******(驾驶员在逃)从景洪市浩鸿物流园装载冻品鸡脚前往普洱木乃河方向,并承诺给货车司机分别3000至5000元不等的运费,黄某某、石某甲同时安排石某乙在货车经过的七家基诺岔路口、苦竹林等地点看路望风,并给石某乙200元的看路的辛苦费。2019年1月29日凌晨4时许,黄某某、石某甲驾车带领4辆货车经过勐养镇苦竹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获4辆货车装载走私冻品59.96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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