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曾用名尚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承某某、高某某(均另处)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5日)。
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1日2时5分许,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民警在中缅边境“**”界桩附近对李某某、赖某某(均另处)驾乘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三轮车上查获欲偷越国境非法出境的承某某、高某某与余某某、杨某某、伍某某、米某某(均另处)。经审查,同月20日,杨某某、米某某、伍某某三人到达**镇后经司机(详情不清,下同)安排入住**幢**单元**室(系尚某某的父亲尚某乙购买)并收取每人500元人民币的住宿费,其中米某某通过司机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向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500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认定尚某某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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