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尚**,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519**,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文峰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24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7月24日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河县幸福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推进唐河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唐河县乡村振兴乡村燃气利用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污水管网工程交由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天燃气管道铺设工程交由唐河县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承建。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源潭镇污水管网工程承包给王彬(具体情况不详)施工,犯罪嫌疑人周**自称冒用王彬名义同宛东公司签订合同,周**在无任何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一方面自己雇佣工人参与工程施工,另一方面打算将该工程以每米10元的管道铺设价格,承包给无任何工程施工资质的王*,由王*从附近村组中招募农民工具体施工,周**、王*二人口头约定上述协议。 唐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河南顺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监理方,河南顺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任命钟*对唐河县源潭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履行监理职责,钟*作为监理,在接到周**通知源潭马湾村工程开工的情况下,未到工程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唐河县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将源潭镇天然气管网工程承包给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刘*收取3%的工程款管理费和8%税收提成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张*,张*和邱金伟分别收取工程劳务费用5%的提成,将该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邱永科、刘红伟,邱永科、刘红伟两人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聘用王*带工,王*招募工人对天然气管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唐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监理方,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授权尚**作为该项目的监理,负责源潭片区天然气的管道铺设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唐河华嘉盛燃气有限公司乡镇事业部刘*作为项目技术总工,在源潭天然气工程项目未取得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刘*、尚**及施工方邱**、刘**、王*等人就对源潭片区齐湖、党庄等区域的天然气工程开始施工,并通过验收。
经邱*协调周**同意,源潭镇马湾村片区污水管网工程管道与天然气管网工程管道共同使用一个开挖的沟槽铺设。
2019年12月22日,周**电话联系污水项目监理钟*到马湾村施工现场,钟*却没有到场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在天然气工程没有取得施工图纸,未通知技术总工刘*、项目监理尚**到场的情况下,邱**、刘*通知王*在源潭镇马湾村开始进行天然气项目施工,王*按照指示组织人员和周**在源潭镇马湾村进行同步施工。
2019年12月24日上午10时35分许,在进行管道开挖作业中,沟槽北侧泥土突然塌方,将正在施工作业工人薛*、王**、杨**当场掩埋,事故发生后,王*随即组织实施救援,周**随即赶回现场组织抢救,因施工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抢救工作进展缓慢,最终三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系机械系窒息死亡。经调查,在施工过程中,周**、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施工作业中无技术、监理人员参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对马湾工程开工不明知,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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