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5********,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黑B****1号香槟金色宝马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肇东市十九道街家得乐门口处时,被肇东市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尚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9.2788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尚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尚某甲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委托调查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承诺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等;被不起诉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讯问视频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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